医疗机构开展戒毒脱瘾治疗审批指南
一、法定依据:
(一)《强制戒毒办法》(国务院令第170号,1995年1月12日)第二十一条第一款:“医疗单位开办戒毒脱瘾治疗业务,须经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批准,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。”
(二)《四川省戒毒管理办法》(四川省政府令第91号,1997年10月10日)第十二条第一款:“医疗机构开展戒毒脱瘾治疗业务,应具有相应的技术、设施条件,并凭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向市、州卫生行政部门和禁毒委员会提出申请,经审核后报省卫生行政部门。省卫生行政部门征求省禁毒委员会意见后予以审批。获得批准的,由省禁毒委员会发给《戒毒脱瘾治疗执业许可证》。”
(二)《四川省戒毒管理办法》(四川省政府令第91号,1997年10月10日)第十二条第一款:“医疗机构开展戒毒脱瘾治疗业务,应具有相应的技术、设施条件,并凭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向市、州卫生行政部门和禁毒委员会提出申请,经审核后报省卫生行政部门。省卫生行政部门征求省禁毒委员会意见后予以审批。获得批准的,由省禁毒委员会发给《戒毒脱瘾治疗执业许可证》。”
二、申请条件:
(一)取得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;
(二)具有与所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工作用房,公共设施及环境条件;
(三)具有与所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;
(四)具有与所开展业务相适应的治疗设施和药品存条件。
(二)具有与所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工作用房,公共设施及环境条件;
(三)具有与所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;
(四)具有与所开展业务相适应的治疗设施和药品存条件。
三、申报材料:
(一)申请单位基本情况(单位名称、人员情况、科室设置、床位医院等级);
(二)戒毒病区具体情况;
(三)戒毒病区人员配备情况,负责人及相关主要技术人员资格证和执业证书复印件(需带原件 验证);
(四)所在地周围环境及与其设施情况布局图;
(五)戒毒病区布局图;
(六)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正、副本复印件;
(七)有关规章制度(行政管理、医疗管理、病区治安管理、药物滥用登记报告、麻醉药品、精神药品管理和使用,麻醉性戒毒药品的容器及包装材料的监督销毁等管理制度)。
(二)戒毒病区具体情况;
(三)戒毒病区人员配备情况,负责人及相关主要技术人员资格证和执业证书复印件(需带原件 验证);
(四)所在地周围环境及与其设施情况布局图;
(五)戒毒病区布局图;
(六)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正、副本复印件;
(七)有关规章制度(行政管理、医疗管理、病区治安管理、药物滥用登记报告、麻醉药品、精神药品管理和使用,麻醉性戒毒药品的容器及包装材料的监督销毁等管理制度)。
所交资料均要求A4纸打印(图纸除外),逐页加盖公章,按次序装订;凡要求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,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“系原件复印”,并加盖单位公章。
四、办事程序:
在市政府政务中心卫生局窗口申请(领取申请表,提供申请材料)----------符合申请条件者进行受理------------交相关科室进行现场审查---------领导审核签署审核意见----------市卫生局窗口领取审核结果。
五、办理时限
(一) 法定时限:20个工作日 ;
(二) 承诺时限:20个工作日。
六、收费标准及依据
不收费
七、联系电话:
市卫生局医政科:2106067
市政府政务中心卫生局窗口:2523260、2523103